广播、电视、电子讯号、电脑路或其他媒体
,散布、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、媒介、暗示或其他促使人为性交易之讯息者,处
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币一万元以下罚金。
」
「老师帮你们简单整理一下,也就是说b刑法/font/b规定与16岁以下青少年性交要
处罚(注),但不代表与16岁以上人性交就没事,重点是在于性交易,如果没
有金钱上的对价关係,满16岁就可以性交了,至于民法上有没有构成侵犯亲权
,或者b刑法/font/b上的和诱、略诱罪,那是另一个问题,总之,不要害人家离家出走或
性交易的话,性行为对象满16岁是无罪的。」
「大家认为赖x洁教唆老师去强制口交小平,要处罚的举手。」
全班大概有3分之1的人举起手来。
什么,那是认为不需要罚的人比较多啰?「认为不用处罚的举手。」
竟然也是大约3分之1的同学举手,原来有3分之1的同学是没有见或投
废票、或根本不想理老师的。
「你们投票的结果就说明了以往学界的状态。」
老师微笑着点了点头,似乎在称许我们班是孺子可教也,刚好常态分布。
「陷害教唆的处理方式,通说是不可罚,因为警方身为幕后的诱使者,并没
有要攻击法益的意思,警方是执法者耶,怎么可能真的希望大家来援交,正如赖
x洁刚刚也绝对不是希望我真的口交小平一样。」
嗯嗯,这样说我完全可以接受,也就是教唆行为除了引起正犯为不法行为的
决意,还必须有让正犯实现构成要件的双重故意。
「可是学者传统的多数看法,是认为必须处罚哟。其中一个要的原因是,
行为人出于陷害他人之动机而教唆,恶性更深,更有处罚之必要!不过我们之前
讲过,现行b刑法/font/b的思潮已经不在于处罚恶性,所以这个说法自然就落伍了。不过
接下来这个原因,我想是张不可罚说无法反驳的。」
本来是剑拔弩张的气氛,随着柯俊毅肛交完射精,我也内射赖x洁后,陈湘
宜老师自顾自地上了几分钟的课,赖x洁也垂手裸着双乳站在一旁听课,老师被
移送法办的危机似乎解除了?这到底是怎么回事,该不会因为我和柯俊毅插她插
得够爽,她就放过陈湘宜老师了吧?说完陈老师竟然原地做起了伸展操,把手脚
活动了一下,接着左右扭动着腰肢,等到她热身完毕,她竟然就饿虎扑羊似地夸
张地往我扑了过来,一把抓起我已经疲软挂在胯下的老二!陈老师俐落地把我包
皮褪下,还没开始舔就直接含进嘴里,等到我的阴茎整团进入她的口腔,她才在
嘴巴里灵活地运用舌头环绕我刚射完精的龟头,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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